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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布道育 I 《反特工法》公布实验8周年,配合维护国家清静

 文章泉源: 作者: 时间:2022-11-06 20:08:46

  01:什么是反特工法?

  特工行为

  ■间谋组织及其代理人和其他境外机构实验或指使、资助他人实验危害中国国家清静的运动

  ■境内外机构、组织、小我私家与特工组织相勾通实验

  的危害中国国家清静的运动

  ■接受特工组织及其代理人使命的

  ■加入特工组织

  ■窃取、密查、收买或者不法提供国家神秘或者情报

  ■谋划、引诱、收买国家事情职员叛变的运动

  ■为仇人指示攻击目的的

  ■举行其他特工运动的

  其他行为

  周全相识

  

  0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特工法》的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特工法》(简称:反特工法)于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聚会通过。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16号主席令予以宣布。

  反特工法对现行国家清静法(1993年国家清静法)从名称到内容举行了周全修订,突出了反特工事情特点,将特工组织招募职员等六类行为确定为特工行为,首次对详细特工行为举行执法认定。作为我国反特工事情领域的一部主要执法,对提防、阻止和惩办特工行为,维护国家清静,将起到基础性执法包管作用,进一步规范和增强反特工事情。

  反特工法自宣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2月2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清静法》同时废止。

  0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特工法》的内容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国家清静机关在反特工事情中的职权

  第三章 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力

  第四章 执法责任

  第五章 附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防、阻止和惩办特工行为,维护国家清静,凭证宪法,制订本法。

  第二条

  反特工事情坚持中央统一直导,坚持果真事情与神秘事情相团结、专门事情与群众蹊径相团结、起劲防御、依法惩办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清静机关是反特工事情的主管机关。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部分和军队有关部分凭证职责分工,亲近配合,增强协调,依法做好有关事情。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清静、声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清静、声誉和利益的行为。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整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都有提防、阻止特工行为,维护国家清静的义务。国家清静机关在反特工事情中必需依赖人民的支持,发动、组织人民提防、阻止危害国家清静的特工行为。

  第五条

  反特工事情应当依法举行,尊重和包管人权,包管公民和组织的正当权益。

  第六条

  境外机构、组织、小我私家实验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验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小我私家与境外机构、组织、小我私家相勾通实验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清静的特工行为,都必需受到执法追究。

  第七条

  国家对支持、协助反特工事情的组织和小我私家给予�;�,对有重大孝顺的给予奖励。

  第二章 国家清静机关在反特工事情中的职权

  第八条

  国家清静机关在反特工事情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拘捕以及执法划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国家清静机关的事情职员依法执行使命时,遵照划定出示响应证件,有权磨练中国公民或者境外职员的身份证实,向有关组织和职员视察、询问有关情形。

  第十条

  国家清静机关的事情职员依法执行使命时,遵照划定出示响应证件,可以进入有关场合、单位;凭证国家有关划定,经由批准,出示响应证件,可以进入限制进入的有关地区、场合、单位,查阅或者调取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

  第十一条

  国家清静机关的事情职员在依法执行紧迫使命的情形下,经出示响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国家清静机关因反特工事情需要,凭证国家有关划定,可以优先使用或者依法征用机关、整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小我私家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园地和修建物,须要时,可以设置相关事情场合和装备、设施,使命完成后应当实时送还或者恢回复状,并遵照划定支付响应用度;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十二条

  国家清静机关因侦探特工行为的需要,凭证国家有关划定,经由严酷的批准手续,可以接纳手艺侦探步伐。

  第十三条

  国家清静机关因反特工事情需要,可以遵照划定磨练有关组织和小我私家的电子通讯工具、器材等装备、设施。磨练中发明保存危害国家清静情形的,国家清静机关应当责令其整改;拒绝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切合要求的,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对遵照前款划定查封、扣押的装备、设施,在危害国家清静的情形消除后,国家清静机关应当实时扫除查封、扣押。

  第十四条

  国家清静机关因反特工事情需要,凭证国家有关划定,可以提请海关、边防等审查机关对有关职员和资料、器材免检。有关检查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

  国家清静机关对用于特工行为的工具和其他财物,以及用于资助特工行为的资金、场合、物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清静机关认真人批准,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

  第十六条

  国家清静机关凭证反特工事情需要,可以会同有关部分制订反特工手艺提防标准,指导有关部分落实反特工手艺提防步伐,对保存隐患的部分,经由严酷的批准手续,可以举行反特工手艺提防检查和检测。

  第十七条

  国家清静机关及其事情职员在事情中,应当严酷依法服务,不得逾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占组织和小我私家的正当权益。国家清静机关及其事情职员依法推行反特工事情职责获取的组织和小我私家的信息、质料,只能用于反特工事情。对属于国家神秘、商业神秘和小我私家隐私的,应当保密。

  第十八条

  国家清静机关事情职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执法�;�。

  第三章 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力

  第十九条

  机关、整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职员举行维护国家清静的教育,发动、组织本单位的职员提防、阻止特工行为。

  第二十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反特工事情提供便当或者其他协助。因协助反特工事情,自己或者其近支属的人身清静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国家清静机关请求予以�;�。国家清静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分依法接纳�;げ椒�。

  第二十一条

  公民和组织发明特工行为,应当实时向国家清静机关报告;向公安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组织报告的,相关国家机关、组织应当连忙移送国家清静机关处置惩罚。

  第二十二条

  在国家清静机关视察相识有关特工行为的情形、网络有关证据时,有关组织和小我私家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第二十三条

  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守旧所知悉的有关反特工事情的国家神秘。

  第二十四条

  任何小我私家和组织都不得不法持有属于国家神秘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五条

  任何小我私家和组织都不得不法持有、使用特工运动特殊需要的专用特工器材。专用特工器材由国务院国家清静主管部分遵照国家有关划定确认。

  第二十六条

  任何小我私家和组织对国家清静机关及其事情职员逾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都有权向上级国家清静机关或者有关部分揭发、控诉。受理揭发、控诉的国家清静机关或者有关部分应当实时查清事实,认真处置惩罚,并将处置惩罚效果实时见告揭发人、控诉人。对协助国家清静机关事情或者依法揭发、控诉的小我私家和组织,任何小我私家和组织不得压制和攻击抨击。

  第四章 执法责任

  第二十七条

  境外机构、组织、小我私家实验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验,或者境内机构、组织、小我私家与境外机构、组织、小我私家相勾通实验特工行为,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验特工行为,有自首或者立功体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行止罚;有重大立功体现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加入仇视组织、特工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清静的运动,实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形,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单位实时向国家清静机关、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形,并有悔改体现的,可以不予追究。

  第二十九条

  明知他人有特工犯法行为,在国家清静机关向其视察有关情形、网络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分予以处分,或者由国家清静机关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以暴力、威胁要领阻碍国家清静机关依法执行使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居心阻碍国家清静机关依法执行使命,未使用暴力、威胁要领,造成严重效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国家清静机关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第三十一条

  泄露有关反特工事情的国家神秘的,由国家清静机关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不法持有属于国家神秘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以及不法持有、使用专用特工器材的,国家清静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举行搜查;对其不法持有的属于国家神秘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不法持有、使用的专用特工器材予以没收。不法持有属于国家神秘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组成犯法的,由国家清静机关予以忠言或者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第三十三条

  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国家清静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或者明知是特工运动的涉案财物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要领掩饰、遮掩的,由国家清静机关追回。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境外职员违反本法的,可以限期离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分决议、行政强制步伐决议不平的,可以自接到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决议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议不平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国家清静机关对遵照本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并凭证下列情形划分处置惩罚:(一)涉嫌犯法的,遵照刑事诉讼法的划定处置惩罚;(二)尚不组成犯法,有违法事实的,对依法应当没收的予以没收,依法应当销毁的予以销毁;(三)没有违法事实的,或者与案件无关的,应当扫除查封、扣押、冻结,并实时返还相关财物;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国家清静机关没收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

  第三十七条

  国家清静机关事情职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组成犯法的,或者有不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违反划定泄露国家神秘、商业神秘和小我私家隐私等行为,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法所称特工行为,是指下列行为:(一)特工组织及其代理人实验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验,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小我私家与其相勾通实验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清静的运动;(二)加入特工组织或者接受特工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使命的;(三)特工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小我私家实验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验,或者境内机构、组织、小我私家与其相勾通实验的窃取、密查、收买或者不法提供国家神秘或者情报,或者谋划、引诱、收买国家事情职员叛变的运动;(四)为仇人指示攻击目的的;(五)举行其他特工运动的。

  第三十九条

  国家清静机关、公安机关遵照执法、行政规则和国家有关划定,推行提防、阻止和惩办特工行为以外的其他危害国家清静行为的职责,适用本法的有关划定。

  第四十条

  本法自宣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聚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清静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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